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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Q群讲座稿148:《论语·颜渊》019(2018.04.03)

2020-08-04   作者:   来源:   点击:  

QQ群讲座稿148:《论语·颜渊》019(2018.04.0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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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12.18季康子患盗,问於孔子。孔子对曰∶“苟子之不欲,虽赏之不窃。”}

【1】季康子,鲁国季氏后裔,季氏窃取鲁国之权柄;鲁哀公时,季康子身为鲁国正卿,尝有拒吴抗齐之功,亦有问政于孔子、任用冉有、请孔子归鲁之事,并非无能之人,更非无所作为之人,是故,季康子患盗,亦欲治国。“患盗”,谓以国人之盗窃为忧患。

若季康子者,虽未居国君之位,却已独揽一国之权。其欲治国究竟为何?盖非为安其民,乃是欲固其权位,保其私利。所谓“患盗”,必是因当时其国人、其家臣多有贪鄙盗窃之事,季康子深感自身之危、家族之危、邦国之危,是故请问于夫子。

何谓“盗”?据《说文解字》,“盗”乃是见物而私心动,以图利己者;“盗”字“从㳄(音贤)、皿(音敏)”,会意字也。㳄,欲也;从“氵(水)”,有“垂涎三尺”之义;从“欠”,有“呼气多而吸气少”之义。“皿”者,贵重之器物也。

见物而私心动,此即是“欲”;垂涎而出气多,此是其“欲”之体现;夺其物而利己,此即是“欲皿为盗”。由此而言,“盗”侧重于“欲”,而非必见诸“行”。既有此“欲”,则难免为“盗”,如俗言“不怕贼偷,而怕贼惦记”也。

【2】“季康子患盗”,其所“患”在于他人为“盗”,而不意其自身已是“盗”。何也?“皿”之大者,“国之权柄”也;“季氏”早已窃取鲁国之权柄,只是尚未有“窃取君位”之实,“季康子”仍旧掌控鲁国之权柄,非无“窃取君位”之心。

何以言“孔子对曰”,而不言“子曰”?季康子既居鲁国正卿之位,所问又是“患盗”之事,关乎国政,亦关乎民生,故夫子必以正言相告,“对”为夫子之礼也;弟子于同门之间自称其师,仅称为“子”即可,于君臣以及非同门之间,则称“孔子”,弟子之礼也。

夫子曰“苟子之不欲”,何谓也?“苟”字“从艸”,故其本义与草相关;“句(音沟)声”,是弯曲、曲折之义,今以“勾”字表之;故“苟”之本义为弯曲不直之草。其后,或解“苟”为“诚—果然”、“且—苟且”、“假——假使”,则是由此而引申或假借。

曲者可以直,但未必皆能直,故有“诚—果然”之义;既已弯曲,不求自直,只是顺势,故有“且—苟且”之义;若有“欲直”之心则可以直,若有“顺势”之心则终难直,意欲如何则在己心,故有“假——假使”之义。“苟子之不欲”之“苟”,取“假使”之义。

“子”谓季康子;学习《论语》者,则须以“子”为“己”。何以言“不欲”?一旦对外物有艳羡、求得之意,则“私欲”、“人欲”已生;“私欲”一生则“公正之心”不保,“人欲”一生则“天理”受蔽;“存天理”须自存,“灭人欲”须自灭。

若“季康子”者,既患他人之为盗,是自知“盗”之为患矣。然而,己有“私欲”、“人欲”而不知节之灭之,是患他人之为盗,而不患自己之为盗。至于自己欲盗国之权柄、君主之位,而以他人盗窃财物为患,则如“窃钩者诛,窃国者为诸侯”矣。

【3】“虽赏之不窃”,何谓也?“虽”,即使也。“赏之”,以赏赐之法而使人为盗也。前所言者是“患盗”,此何以言“不窃”?《说文解字》曰:“竊,盗自中出曰竊。从穴从米,禼(音谢)、廿(音疾)皆声。廿,古文疾。禼,古文偰。”

据此而言,为何“从穴从米”?米自穴中而出。穴不能生米,而是藏米之处;人之藏米,不藏于穴,而藏于仓廪;米藏于穴,则如鼠如蚁;鼠蚁藏米,其米本非其所有而窃取为己有,是来路不正。若以穴喻心,则心术不正也。

再者,人藏米于仓廪,其取之者当从门;若米从穴出,则是穿墙挖洞而出其米,可谓盗贼之类,是出路不正。若以穴喻途径,则途径不正也。是故,“从穴出米”,兼有“来路不正”、“出路不正”之义,喻“心术不正”、“行为不正”也。

“窃”字为何以“廿”与“卨”为表音之象?“廿”在此是“疾”之古文,在“竊”字之中出于“穴”之下、“米、卨”之上,若以穴喻心,则“廿”可谓心为外物所伤,进而可谓见物而私心动,从而失去本心,天理因而不存矣。

《说文解字》曰:“卨,虫也。从厹(音揉,或音求),象形。”然而,此解未必是本义。若从“卨”字之象而言,颇似有物从窝而出之象,其下之“咼(音挖)”如“穴”,是“阴穴”;其上或为“上”之省略,或为从“穴”所出之物。如此则有“出路不正”之义。

若以《说文》之解,亦无不可。其所谓“从厹”,谓“卨”字之下半;其所谓“象形”,谓“卨”字之上半,是象“虫”之形。“从厹”,可知其“虫”是何等之虫。仅从“厹”字之象而言,下“厶”而上“九”,盖有“自私之极”之义焉。

【4】“盗窃”二字,泛而言之,其义相近;别而言之,又有所区别。其相同者,皆兼顾“心之欲”欲“事之行”。其不同者,所盗之物重而大,所窃之物轻而小,故盗之罪重于窃;盗侧重于“心之欲”,窃侧重于“事之行”。“事之行”者,盗窃之见诸行动也。

若“季康子”者,倘若自己“不欲为盗”,何以能“虽赏之不窃”?为政者“不欲为盗”,虽不能谓之“公正”,或可以免于“不公不正”;虽不能谓之“仁”,或可以免于“不仁”。能免于“不公不正”,则政教不至于邪恶;能免于“不仁”,则政教不至于残暴。

政教不至于邪恶,则国民不至于失去“孝悌忠信礼义廉耻”,政教不至于残暴,则国民不至于铤而走险。是故,故虽赏赐国民行盗窃之事而不为。一旦国民失去“孝悌忠信礼义廉耻”,则无恶不作;一旦国民无以聊生,则无所不为。

夫子所言“不欲”,非惟“不欲为盗”,申而言之,不可以“私欲”、“人欲”蒙蔽本心本性也。孟子曰:“人有所不为,而后可以有为。”若季康子者,其所“不欲”,是“有所不为”,是“灭人欲”;若要“可以有为”,则须更进一步,而“存天理”。

夫子所言“苟子之不欲,虽赏之不窃”,是告知若季康子者“有所不为”,犹如孟子告知梁襄王“不嗜杀人”也。何也?其人之德未及于君子,亦告知以“君子之本”。“君子之本”为何?“诚意正心”以“修身”也。“不欲”,盖“诚意正心之本”欤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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