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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Q群讲座稿070:《论语·述而》015(2016.07.26)

2020-05-29   作者:赵宗来   来源:   点击: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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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30子曰:“仁远乎哉?我欲仁,斯仁至矣。”

仁者,人之德行。仁在于心性,显之于言行;在心性者谓之德,在言行者谓之行。有仁德者,必有仁行。人一出生,已具其端,犹如光源;守持弗蔽,自然呈现,不失为善人。修养之,充实之,便是成仁之道。是故,求仁于己则不远,求之于外则远矣。

“我”,是每人之“自我”。“自”乃是“有气息之我”,“己”乃是“有本心之我”,“吾”乃是“天地所生之我”,“予”乃是“言行必及于人之我”,“余”乃是“浩然之气舒通之我”。是故,“我”可为善良之人,亦可为邪恶之人,然而,为善与为恶,皆在“我”。

“我欲仁”,则是“我欲知德、修德”,是“我欲守善、向善、至善”。有心于得之,则谓之“欲”。“我”有“欲仁”之心,则可谓“有士君子之志”,如此便可谓;立身于“士君子之门槛”矣,由此迈步而行之,则可以由“仁之端”而趋于“仁之成”矣。

“我欲仁”者,求仁于己心而正之,学之于圣贤君子而敬之齐之,即此便是“成仁取义之道”,便是“成就自我之道”。何也?“欲仁”者,即是“君子喻于义”;若非“欲仁”,则是“喻于利”之“小人”而已。“斯仁”之“斯”,“此”也;“斯仁至”,如“认祖归宗”也。

7.31陈司败问:“昭公知礼乎?”孔子曰:“知礼。”孔子退,揖巫马期而进之,曰:“吾闻君子不党,君子亦党乎?君取【同娶】於吴为同姓,谓之吴孟子。君而知礼,孰不知礼?”巫马期以告。子曰:“丘(音某)也幸,苟有过,人必知之。”

1】陈司败者,陈国大夫,官职为司败,犹如他国除恶治乱之“司寇”。陈司败问夫子:“鲁昭公是否知礼?”陈司败虽有此问,而内心早已认定“鲁昭公不知礼”,只是欲使夫子认可而已。朱子曰:鲁昭公“习于威仪之节,当时以为知礼”,而陈司败以为不然。

夫子何以谓鲁昭公“知礼”也?陈司败为陈国大夫,夫子为鲁国士大夫,依礼,夫子当“为尊者讳”,若身为鲁昭公之臣,则对君有诤谏之义,纵然诤谏无效,未辞其位,亦不可背后议论其君之非,——此是士君子之礼,不可以此而责庶民。

纵然不是“鲁昭公之臣”,士君子亦不可在外邦而辱及本国,亦不在王邦而辱及父母之邦。所谓“讳”,非不自知,亦非颠倒是非,而是回避、不言而已。是故,陈司败欲使夫子认可“鲁昭公不知礼”,即此便已“非礼”;夫子告之以“知礼”,正是夫子之“守礼”。

讳之,所以敬之尊之者也。“为尊者讳”,敬其位而推及在位之人也。在君之位者,政通人和,敬其尊位亦必敬在位之人;君无德无礼,其位虽尊而国民难敬其君。然而,国君之位,关乎国计民生,关乎本国尊严,故士君子于外邦不议其君之是非也。

父母有过错不足,子女可以诤谏,然而,子女不欲他人知之,亦不欲他人宣扬议论之。同理,国君有过错不足,臣子可以诤谏,然而,臣子不欲外邦之人知之,亦不欲外邦之人宣扬议论之。此非护短,而是上不违天理而又下合乎人情也。

2】“孔子退”,是夫子依礼而去,是夫子不责陈司败之“非礼”,亦不以为其有恶意也。当此之时,陈司败向巫马期作揖,而言及夫子之“过”,此可谓陈司败再次“非礼”也。当鲁国士君子之面而问及鲁君之无礼,首次也;当弟子之面而言及其师之过,再次也。

陈司败言及“君子不党”,谓“君子以文会友,以友辅仁”,而不因偏私之爱而不顾礼义也。其所言之道理,固然不错,然而,因此而以为夫子乃是因为偏私之爱而为鲁昭公“护短”,则可谓既不足以理解夫子者,亦是不足以知礼者。此可谓“知理”而不“知礼”也。

何谓“知理而不知礼”?谓“知”有“理一”而不知有“分殊”也。《礼记·曲礼上》曰:“夫礼者,所以定亲疏,决嫌疑,别同异,明是非也。”《礼记·乐记》曰:“乐者为同,礼者为异。同则相亲,异则相敬。”陈司败可谓知同而不知异也。

陈司败又明言“鲁昭公不知礼”之事实,谓“君取于吴为同姓,谓之吴孟子”,即“鲁昭公”所娶之妻乃与鲁君同姓姬之吴女,依礼当称“昭姬”,却称之为“吴孟子”,此如“此地无银三百两”,只能欲盖弥彰而已。据此而言,鲁昭公纵然确实知礼,亦是明知故犯。

陈司败既明确指出鲁昭公不知礼之事实,然后申言“君而知礼,孰不知礼”,是当鲁国士君子之面而指斥鲁君;再者,孔子既言鲁昭公“知礼”,此时当弟子之面而指斥其师。其言“君子不党”,理无不当而非礼;其言鲁昭公娶同姓为不知礼,合乎事实而亦非礼。

3】巫马期以陈司败之言告知夫子,夫子曰:“丘也幸,苟有过,人必知之。”夫子之言,非常耐人寻味。“苟有过”者,非承认确有“偏私护短”之过,亦未辩称自身无“偏私护短”之过,但称倘若自身有所过错,而人能知之,是自身之幸运,是唯恐己有过而人不知。

由此而言,“鲁昭公”之娶同姓,固然是“过”,然则,何以不称之为“昭姬”,却称之为“吴孟子”也?是自己明知有“过”而又可以隐瞒,唯恐人知,然而,如此隐瞒便无人知之乎?不过是自欺欺人而已。欺人者,必先自欺。自欺者,自弃也;欺人者,自蔽也。

倘若自身有“过”,以他人能知为幸,则必不自欺也;然而,自身无“过”,而他人以为有“过”,究竟是幸抑或不幸也?夫子有言曰:“人不知而不愠,不亦君子乎?”又曰:“不患人之不己知,患不知人也。”夫子不因他人不“知道”、“知己”而感“不幸”。

陈司败能知“鲁昭公不知礼”之事,能知夫子所言“鲁昭公知礼”非事实,是其明智之处,然而,对夫子而揭“鲁昭公”之短,对巫马期而指斥夫子为“党”,是貌似“知礼”而实则“非礼”也。夫子不以为此是自身之不幸,实则是陈司败之不幸也。

夫子何以不直言“鲁昭公”与“陈司败”之“过”?夫子之言,可以作为注解:“可与言而不与之言,失人;不可与言而与之言,失言。知【同智】者不失人,亦不失言。”又曰:“成事不说,遂事不谏,既往不咎。”

7.32子与(音宇】人歌而善,必使反【同返】之,而后和(音贺)之。

此所谓“子与人歌”,固然是“乐(音悦)歌”之事,然而,学习此章,不宜局限于“乐歌”之事。何谓“子与人歌而善”?夫子与他人同在而轮番唱歌,只是此处未言夫子唱歌;夫子在听人之歌时,闻其所歌而以为善。所谓“善”,或其曲善,或其辞善,或其唱善。

所谓“必使反之”,谓定然使歌者自始至终重复歌之。既然同在而歌,则非陌生之人,是故所谓“必”,非强求,而是请求。为何使之重复而歌?既以为善,则赞赏之,且愿学之以自得其善,犹如“见贤思齐焉”,但不限于德行之善,虽技艺之善亦无不学焉。

为何“而后和之”?既愿学之,则必学而至于善,而非浅尝辄止。所谓“和之”,是跟随他人所歌而伴之,校正自身之未善者,以臻于无不善。人之有善,能学者或许众多,然而,学必至于“无不善”、“得其道”方可,若似是而非或有所不足,则有所不敬焉。

子曰:“大舜有大焉,善与人同,舍己从人,乐取于人以为善。自耕、稼、陶、渔,以至为帝,无非取于人者。取诸人以为善,是与人为善者也。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。”一人之善,终究有限;与人为善,天下安然。此所谓“与人为善”,是“与人一同为善”之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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