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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Q群讲座稿064:《诗经·邶风·凯风》(二)(2013.12.29)

2020-05-26   作者:赵宗来   来源:文学院   点击:  

各位群友,晚上好!今天我们继续学习《诗经·邶风·凯风》。上次我们还没有把此诗的“小序”讲完,我们就接着往下讲。

诗序:《凯风》,美孝子也。卫之淫风流行,虽有七子之母,犹不能安其室,故美七子能尽其孝道以慰其母心,而成其志尔。

桑才的讲座,侧重的是“凯风”和“孝子”的问题;今晚的讲座,侧重讲的就是“淫风”二字,联系婚姻及改嫁问题。如果有群友嫌繁琐,敬请回避九十分钟。谢谢。

4】说文对淫有两解,一是浸淫而随理。二是三日连阴雨,由此可知淫字意。

《诗序》说“卫之淫风流行”,《毛诗正义》对此没有再做任何解释。我们在此也不想多去关注当时“淫风流行”的情况,但有必要弄清楚“淫”字的含义。

《说文解字》有两种解释,第一是“浸淫随理”。所谓“随理”是什么意思?是说“顺着纹理”。这个“纹理”是怎么出现的?

“自然形成”的,谓之“纹”;“人为造成”的,谓之“理”。所谓“随理”,所侧重的是“理”而不是“纹”。

为什么说“理”是“人为造成”的呢?因为“理”的意思是“治玉”,就是对宝玉的雕琢。雕琢当然需要人为加工。

由此我们可以看看“道”和“理”的关系。“道”是“自然而然”的,人改变不了“道”,而只能认识和顺应“道”。

“理”从“治玉”而来,本来还是要顺应玉的天然之纹而加工,以求“浑然天成”。但是,如果人在事先就心里设定好样子,凭借人工技巧再造,就相当于“理论”之“理”。

“理论”之“理”,就是凭借人的聪明才智创造出来,虽然其中含有对“自然规律”的认识,但是,认识“自然规律”的动机也在于“利用”。

何谓“利用”?如果说顺应天地万物的自然之道而得利,那不是“利用”;如果说为了得到私利而对待天地万物,那就是“利用”。

圣贤君子之道所倡导的,是顺应天地万物的自然之道。如果是“利字当头”,而借助天地万物,甚至损害天地万物,以谋求人类的私利私欲,那就是小人世俗之道。

介于“道”和“理”之间的是“天理”。人对“道”的认识和遵循,往往会不完全符合“道”,因为其中会有私心夹杂,或者会认识有误,或者所做不达。

人们所认识到的“道”,就像我们内心雕琢出来的“玉”,我们可以称之为“理”。我们期望这个“理”最大可能地接近“道”,而避免成为人为的“理”,所以有“天理”一词。

从总体来说,人能“讲理”,可谓不错,否则便是胡作非为、胆大妄为了。如果能遵道而行,则能合“天理”,进而达“道理”。

可是,“浸淫随理”之中所说的“理”,却恰恰相反,不是遵道而行,却是背道而驰。从何而知呢?从“浸淫”二字可知,尤其是其中的那个“淫”字。

所谓“浸淫”,意思是慢慢浸润侵蚀。“浸”子的意思,是把一个东西放入水中,水渐渐地进入这个东西之中,使之渐渐沉没到水中。

可是,“浸淫随理”这个解释之中,却没有涉及到对“淫”字的解释。直接解释“淫”字的则是第二个解释,即“久雨曰淫”,亦即连续下三天的雨叫做“淫雨”。

假如说庄稼、草木正需要雨水的时候下雨,那么,这个雨就不算是“淫雨”。在庄稼、草木不需要雨水的时候,却连续下几天的雨,便是“淫雨”了。

顾名思义,“淫雨”也就是本来不需要却连续降落的雨水,而且是多余的雨水。因为不需要,而且多余,所以,其中也就含有“不合道理”的意思。

由此可知,“淫风”是违背人之正道的风气。所谓违背人之正道的风气,当然也就意味着没有礼义廉耻的风气。

5】再从淫字之构成,探求此字之本义。伸手妄取即邪道,人陷其中成自溺。

《说文解字》的这两种解释似乎均非“淫”字本义。那怎么办呢?我们还是从“淫”字的写法来入手。“淫”的右半边由“爪(找)”和“壬(仁)”构成,读音与“淫”相同。

《说文解字》对右半边这个字的解释是:“近求也。从爪壬,徼幸也。”段玉裁先生《注》说:“近求,浸淫之意也。……爪壬,言挺其爪妄有所取。”

从“挺其爪”,我们很容易理解,“近求”二字的意思,也就是伸着爪子渐渐靠近目标,千方百计想要得到所觊觎的东西。

“浸淫”以及“妄有所取”之意,应该来自“从壬”。这个“壬”字却很不好理解。因为在今人看来,《说文》的解释几乎就是“前言不搭后语”:

“壬,位北方也。阴极阳生,故《易》曰‘龙战于野’。战者,接也。象人裹妊之形,承亥壬以子生之叙也。壬与巫同意。壬承辛,象人胫(敬),胫任(认)体也。”

下面,我们就逐一做出解释。第一,“壬,位北方也”,意味着“壬”是太阳所不到的北方,也就是阴暗、暧昧之处。

把“爪”伸到这太阳不到之处来,当然是“妄有所取”。在阴暗之处,做暧昧之事,当然是用不正当手段,要达到不正当的目的。

第二,“阴极阳生”,意味着“壬”对应隆冬季节,阴气达到了极限,阳气也就在此时已经进入孕育时期,所以,“壬”也就是“妊(仁)”。

在别人怀孕的时候,趁机插上一只手,说得好听一点叫做欺软怕硬、图谋不轨,其实质则是趁人之危、趁火打劫。“壬”上面伸出一只“爪”,不是没有此意。

第三,“龙战于野”,是《易经·坤卦》中上六爻的爻辞,意味着阴已经是强弩之末,该退而不退,却负隅顽抗,阻挠阳气的回归。

阴气该退而不退,却要阻挠阳气,是阴气想要通过武力方式霸占此地,所以才有“战”。“壬”字上面那只“爪”是要做什么呢?“爪”不助阳却助阴,因此是“妄”。

“龙战于野”是阴与阳“战”,在阳来阴去的自然变换之时,终究会停战而合。也就是说,阴终究能开门迎接阳气,所以说“战者,接也”。

第四,“象人裹妊之形”,是说“壬”字就像妇人怀孕时的样子。这是从“字形”与怀孕的“人形”而言的。

既然“壬”是胎儿之象,那么,一只手在胎儿身上做手脚,恐怕只能是干扰胎儿正常孕育,除非胎儿本来就不正常。

第五,“承亥壬以子,生之叙也”,是说从怀孕到生孩子的顺序。地支之中的“亥”既是阴气盛极而衰之时,也是阳气开始回归之,正是阴阳二气交接之时。

阳气开始回归,但还只是像尚未出生胎儿,所以,“壬”也就是“妊娠(身)”的样子。从阴阳交接,到阳气孕育,接着而来的自然就是阳气“出生为子”了。

“壬”字上面有一只手,意味着要人为地干扰孕育、分娩(免)的正常顺序,其结果当然不好,也有胆大妄为之意。

第六,“壬与巫同意”,是从“壬”字所表示的孕妇样子,和“巫”字所表示的伸展双袖舞蹈的样子,两者相互比较而言。仍然与怀孕有关。

既然说两个字“同意”,我们就从两个字的相同之处来说。“壬”与孕育的胎儿相关,孕育当然是夫妻交合而成,但是,成不成、孕育出什么样的胎儿,不是父母决定的。

是谁决定呢?是“道”。这些年来有种说法:“生男生女,是由男人决定的。”其实不然,男人也决定不了所孕育的是男是女。

“巫”是什么人?是把人之意传达给鬼神、把鬼神之意传达给人的专门人员。“巫”要传达的意思,不能由人决定,也不能由巫自己决定。

那么,是不是由神鬼决定呢?也不能完全这么说。如果神鬼之意违背了“道”,人们却要祭祀这样的鬼神,那么,这样的祭祀就叫做“淫祀”。

因此,无论是“壬”还是“巫”,都不能由人操纵,否则就会偏离正道,甚至违背正道。可是,“壬”字上面那只“爪”,不就是有人妖操纵这一切吗?

第七,“壬承辛,象人胫,胫任体也”,这个说法却与前面说法不同,它是从“天干”与“人体”的对应关系来说的。

天干是“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”,把天干顺序从上到下写的时候,“壬”在“辛”之下,所以说“壬承辛”。

把“壬”看作是人的“小腿骨”——“胫”,所以叫“象人胫”;把“辛”看作是人的“臀腹”——“体”,那么,“壬承辛”也就像双腿支撑身体,所以叫做“胫任体”。

“胫任体”之中的“任”,有“承担”、“支撑”的意思,这是从“壬”引申出来的意思。小腿骨如果不能用来支撑身体,也就意味着“壬”失去了其作用。

两手本来就在身体之上,这是自然而然的。正常情况下,双腿要支撑身体无需双手帮忙,“壬”字之上的那只手,恐怕不是来帮忙的手,而是来扰乱的手。

总而言之,“淫”字的右半部分,都是“挺其爪妄有所取”之意,加上“氵”意味着水就像那只“妄有所取”的“爪”、

这些水本来就是多余的,当水势下流而泛滥的时候,就会淹没生命,毁坏万物。当人的私欲像这些水一样泛滥的时候,两一连吃也就因此而被淹没,因此“万恶淫为首”。

【6】淫风到来渐渗透,不顾礼义和廉耻。可叹古人叫淫风,今人反说是好事。

《小尔雅》解释,可谓直接切合《诗序》的含义:“男女不以礼交,谓之淫。”所谓“卫之淫风流行”,就是说当时的卫国,有许多男男女女不顾礼义廉耻了。

当人们不顾礼义廉耻的时候,不是直接否定礼义廉耻,而是倡导爱情至上,追求“幸福自由的婚姻”。“淫风”不是强迫的方式,而是诱惑的方式。

所谓“卫之淫风流行,虽有七子之母,犹不能安其室”,意味着什么?意味着男女私相授受以及改嫁之风盛行,甚至有七个子女的母亲也想要改嫁。

“男女私相授受”,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情况。第一种是不顾父母是否同意,男女双方只因为彼此爱慕,就私自成为夫妻。

这种情况,是子女把自身的“幸福”凌驾于父母之上。即使父母见到以后也同意,那也相当于子女“先斩后奏”了。如果父母不同意,就更不用说了。

这种情况,是子女把婚姻看做是当事男女个人的“幸福”和“权力”,是当事男女个人的事情,这是建立在“自私”基础之上的做法。

至于因为“两情相悦”,而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,就在婚前做出婚后才能做的事,乃至因此而有了子女,更有甚者,为此而残忍堕胎杀子,更谈不到礼义廉耻了。

然而,这种情况的出现,不是有意放弃礼义廉耻,或者是因为修养不够而承受不起私情的冲动,或者是因为受世俗或时代潮流所裹挟。

尤其是在当今的中国,经过多年对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的大肆歪曲和批判,已经让国人比较普遍地认为,我们的历代祖先的婚姻都是父母强迫、买卖而成的。

所以,在绝大多数国人看来,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就是已经过时了的,就是落后的,就是应该被彻底否定的。这已经成为一种成见。

经过多年对“婚姻自主,恋爱自由”的宣传和实践,如今的各种媒体仍然在大肆宣传,因此,当今的国人已经认定这是进步的、理所当然的的。这已经成为一种习惯。

婚姻不能不照顾婚姻的男女双方,但是,却不能仅仅由男女双方自身决定。因为婚姻毕竟不仅仅是男女双方的个人之事,也是关系到父母、子女、国家、社会之事。

第二种是打着“情”的幌子,男人去勾引“有夫之妇”,或者女人去诱惑“有妇之夫”;以“无情”或“性格不合”等借口,与妻子(或丈夫)离婚而去另结新欢。

这种情况与第一种不同的是,这是有意放弃礼义廉耻,甚至有意违背礼义廉耻。说的是为了“情”,而其实则是为了满足自己的“欲”。

这才是真正严重的“淫风流行”,然而,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这种情况,我们称之为“淫风流行”,我们却把出现这种情况的现在世界叫做“思想解放,而且大声叫好。

我们曾经批判过“爱情至上”,可是,最近几十年的舆论宣传几乎已经到了普遍“爱情至上”的地步。

在前些年的舆论之中,潘金莲之类的人,居然成了“妇女解放的先驱”,居然成了“敢于追求个人欲望的英雄”。礼义廉耻遭到了更进一步的破坏。

在历史剧、历史小说之中,往往也都是“婚姻自主,恋爱自由”了,父母和媒妁绝大多数被写成反面人物,只是到了最近十几年开始变得“开明”一些了。

为什么会有如此的变化呢?其中一个原因,是因为舆论的需要;另一个原因,是因为最近十几年开始,对传统文化开始逐渐改变态度。

7】寡妇改嫁不可禁,若要赞美绝不可。饿死事小失节大,程子之意要理解。

说到“改嫁”之事,就不能不说近百余年来人们所批判的程子之语:“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。”程子此语究竟是什么意思,我们不能不弄明白。

此语出自《程氏遗书》卷二十二,是程子【讳颐】与某人的对话。第一段说:“或问:‘孀妇于理,似不可取(娶),如何?’伊川先生(程颐)曰:‘然!凡取(娶),以配身也。若取(娶)失节者以配身,是己失节也。’”

这里所提出的问题是:“按理来说,好像男人不应该娶寡妇为妻,怎么看待这个问题?”这里所说的是“按理”,而不是“按法”。

这有什么不同呢?“悖理”与“违法”不同。君子所提倡的是“按理”,而“违法”则是朝廷法律所要惩罚的,不是哪个人可以私自惩罚的事情。

程子的回答是:“对。娶妻是为了给自身找到配偶。如果是娶一个失去节操的女人为配偶,那么,相当于自己也失去节操了。”

需要注意的是,提问的人用的是“孀妇(寡妇)”这个词,程子回答时用的是“失节者”这个词。耐人寻味的是,成为“寡妇”,绝对不是“失节者”。

如果“寡妇”是“失节者”,男人明知他是“失节者”,却还要娶她为妻,那么,这个男人也就是一个不明理的人。

别人所问的,是男子是否可以娶寡妇,程子的回答是否定的,但是,程子接着说的是,无论所要娶的女子是不是寡妇,关键在于是否有节操。

为什么不应该提倡男子娶寡妇呢?我们可以思考一下。我们在为结婚的男女双方祝福的时候,都会祝福他们“白头到老”;夫妻之间在结婚时,都有“从一而终”的约定。

既然如此,男人明知这些,却还要派媒人到寡妇家去,这无疑是在让那位寡妇背弃死去的丈夫以及她的家人,所以,这本身就是失礼、失节的行为;

如果一个男人既没有“父母之命”,也没有“媒妁之言”,就私自与那位寡妇来往,那么,就更是失礼失节了。男人这么做,就是在破坏一个女子的名节。

第二段说:“又问:‘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,可再嫁否?’曰:‘只是后世怕寒饿死,故有是说。然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。’”

这里所问的问题是:“如果有个寡妇,因为担心自己以后贫穷,害怕自己没有托身之处,是否可以再嫁呢?”

程子的回答是:“如果一个寡妇只是因为担心后世因为寒冷饥饿而死就再嫁,所以才有这样的说法。”然后才说出了那句著名的话:“然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。”

为什么不应该提倡寡妇改嫁呢?首先,一个女子嫁给丈夫之后,也就意味着从此以后担当起了奉养公婆、管理家事、抚养后代的责任和义务。

如果一个寡妇,因为“担心”将来寒冷饥饿而死,就不顾公婆了,不顾儿女了,不顾家庭了,从轻而言,是自私;从重而言,犹如战场上的逃兵。

尤其是丈夫如果是为了保家卫国而死了,妻子却因为“担心”将来寒冷饥饿而死,就改嫁,那么,怎么能对得起死去的丈夫?

程子所说的“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”,不仅是针对女子,对男子更是如此。关键在于,人不能无节。程子此言,正是对守节的勉励和提倡。

然而,在现实之中,不提倡男子“停妻再娶妻”,不提倡女子“夫死再改嫁”,但是,这是倡导,不是强制。所以,即使鳏(官)夫再娶、寡妇再嫁,也非犯法之事。

汉朝司马相如娶寡妇卓文君,宋朝李清照晚年曾改嫁,我们不去赞美,但是,我们也不多去谴责。教化则宜从严,待人则须从宽。

我们来讲一个故事,作为本次讲座的结束。清代乾隆年间,有位姜姓人家,三代单传,到第三代,男子五十多岁时,妻子才怀孕。

孩子刚刚蹒跚学步,其父母就为他找了一位十四岁的卢氏女子作为“童养媳”。然而十四五年之后,卢氏的丈夫暴病夭折,却无儿女。

过了一段时间,卢氏的婆婆劝她改嫁,她却决意守节,照顾年老的公婆。公公婆婆要从本宗子侄中招婿入赘,卢氏执意不从。

卢氏提出,要给共工再娶一房,以便使姜家香火不断。在她的一力操办之下,为公公娶了“二房”,卢氏尽心照料。

公公七十三岁,竟然生了儿子。卢氏悉心照料公婆和孩子,把孩子抚养长大,又为孩子娶妻,等到孩子又生下孩子。直到她自己寿终正寝,毫无怨言。

乾隆听说此事,为她提了“彤管流芳”四个大字,予以表彰。那个社会风俗,当然有些病态,那些世俗制度,固然也有众多问题。

但是,卢氏的个人之德却是崇高的。因为她没有改价,公婆得以赡养;因为她的作为,姜家得以子孙延续。姜家子孙至今非常敬重这位卢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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